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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婚法之「个人合法权益无须多数人之认可」

作者:四號 2017-09-11 14:15浏览:1919

从韩国大法官以通奸法违宪,和台湾同婚释宪文解释,可以发现,这些对现行法律给于违宪论,实质上是个人权益对传统文化的专制进行一次压倒性胜利的反击。


  就传统而言,对于社会少数,或弱势阶层,父权文化莫不进行无情压制,不让弱势者,或少数个人获得他(她)们应有的权益。前者包含对女性身体物化,教育、工作、社会位阶歧视。或者对身心障碍的残障者,同性恋者投于鄙夷眼光,不给合法权利保障。而这些多数是以传统文化,或危及社会现有伦理秩序为名(哈贝玛斯说的,强权藉由整体利益剥削弱势者合法权益),对当事人进行人格摧毁。


  这些对弱势者进行的各种剥夺,包含人格权利剥夺,随这普世人权议题,虽然随着时间逐次改善,这都是因为许多知识分子与勇敢的人不断反抗强权,才能获致的成果。尽管如此,但我们仍可以看到,社会上存在各种不合理,不平等的事不断的发生。这些都是父权文化,不断藉由社会整体利益所需,用强权的道德文化,对人的人格和权益进行盘剥所致。


  因此弱势者或少数人要求『平等』是强权最为恐惧的要求,无论基于怎样可笑理由,所谓『平等』必须透过各种所谓的「法律」包装,将之控制在可控制的范围当中。这里可以简单举例----法律人人平等,那么你可以的,我却不能,这道理是怎来的?!政治上,教育上,经济上,往往参杂许多巧妙言语,洗脑弱势者不可攀越这种阶层。意大利共产党人「葛兰西」曾就这种国家霸权,或文化霸权进行批驳。


  这里我们不准备就「葛兰西」的政治思想提供了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基础,构建了对世界秩序变迁(仍以结构为基础)的 非决定论解释作进一步阐释。吾人想要进一步说明的是,从法学中的平等权,及个人人格权,一切合法权益不需要社会文化或国家霸权同意,本身就应该受到合法保障,这才是法律(或韩国大法官认为通奸法违宪、台湾大法官认为民法违宪)真正意指所在。从20世纪不断演递的社会伦理学,本身就一再强调个人权益不容「国家霸权」以整体利益为名,或传统「文化霸权」以社会利益或文化价值进行压迫。


  而这次台韩大法官不约而同地宣布通奸法违宪和中华民国民法违宪,无疑的是个人人权,再一次获得重大胜利。正如中华民国大法官所揭橥的宪法第七条之平等法,宪法22条宪法。婚姻自由与人格自由、人性尊严密切相关,属重要之基本权。


  你可以喜不喜欢同性恋,你可以喜不喜欢嚼口香糖,但你无权禁止他人在不危及他人的利益下,以公共权益为名,禁止他人同性恋,禁止他人嚼口香糖道理是相同的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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